辽宁/大连-2026-03-06 00:00:00
(****年第*****号)标的*:****年第二批报废资产挂牌公告
(****年第*****号 )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年第二批报废资产转让项目 * 标的*:****年第二批报废资产 交易机构:大连产权交易所
| 标的名称 | (****年第*****号 ) 标的*:****年第二批报废资产 | ||
|---|---|---|---|
| 标的编号 | ************** | 监测编号 | *************** |
| 转让底价 | ***,***.** 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交易品类 | 资产转让 | 资产类别 | 废旧物资 |
| 项目概述 |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年第二批报废资产,共*个转让标的,每个标的分别转让。 | ||
| 现场展示相关情况 | *、现场踏勘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现场踏勘集合时间:****年*月**日上午*:**、*月**日上午*:**。 *、现场踏勘集合地点: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闫塘村第六采油厂前线指挥部。 *、现场踏勘要求:意向受让方须委派工作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人,工作人员务必持身份证原件、经本企业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函(需为彩色鲜章,原件,电子章无效)、穿着企业长袖工装、劳保鞋、并自行准备并佩戴安全帽,在现场踏勘集合时间前,到达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闫塘村第六采油厂前线指挥部,统一参加现场踏勘,迟到不候。现场踏勘转让方不统一安排车辆,因地点分散,建议意向受让方自行驾车前往。现场踏勘结束后,意向受让方须将《现场踏勘确认函》交予转让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用于本项目报名登记,《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意向受让方已参加现场踏勘的依据,未参加现场踏勘的意向受让方将被取消受让资格,不得参与本项目的后续拍卖环节。 *、现场踏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韩先生,***********。 | ||
| 挂牌公告期 | **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名称 | 标的*:****年第二批报废资产 | 计量单位 | 批 | |
|---|---|---|---|---|
| 规格型号 | 数量 | * | ||
| 其他信息录入 |
标的*:****年第二批报废资产,整体处置,不检斤。包括注水泵、缓冲罐、分离器、加热炉、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等约**项资产。拍卖底价人民币**.****万元(含**%增值税)。 标的*:报废车辆,包括轻型客车、小轿车、特种车等约*项。拍卖底价人民币**.****万元(含**%增值税)。 标的资产以现场踏勘明确(指定)范围内报废资产实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数量、含量、规格型号、完整性、品质、瑕疵、新旧程度、边界划分等情况)为准进行成批(不检斤)处置。由于本次处置物资为报废资产,存在部分破损或损毁情形,若有标的清单仅供参考使用,不做为最终提货依据,请意向受让方以现场标的勘验实物为准,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各种瑕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判断是否参与此项目,转让方、拍卖人不做任何承诺同时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该因素谨慎参与,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意向受让方必须参加现场实地勘查,并对标的资产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再参与受让。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增值税含税价,标的资产交割清运结束后转让方为受让方开具交易价款的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发票税率**%,除增值税以外,其他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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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标的*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包含废旧物资、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等经营范围,具体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为准。 注:标的资产中绝大多数为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中不得对此出现排除性表述,如“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等”,否则应以他项经营范围进一步核定或提供已完成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 标的*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且具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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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资产均已报废,必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解体,如果再次使用,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无关。意向受让方具备标的资产相应的回收能力(包括不限于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若出现违法、违规回收情形,受让方须就此自行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赔偿。 *、受让方所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的各项现场管理要求及安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货现场清运过程中效率可能较低,请意向受让方谨慎考虑清运及场地清理的施工成本可能增加等问题,同时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各项成本变化、未来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全面考虑标的资产清运及场地清理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以及其他费用成本。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及场地清理期间,需遵守转让方有关制度和安全要求,作业时间一般为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及其它特殊时期、敏感时段不得进行作业及出入厂,(拉运时间)转让方、拍卖人以及大连产权交易所已经尽到告知义务,请慎重参与受让,成交后成交价格不再调整。 *、受让方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若发现标的资产涉及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等污染物和其他公害,需要对标的资产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进行特殊处置或处理的,严禁转移出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部门相关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等污染物和其他公害的管理规定,受让方对标的资产中存在以及清运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和其他公害要一并清运到转让方指定地点,所需费用由受让方负责承担,清理收集及清运所需包装物由受让方负责提供,转让方负责将污染物和其他公害依法合规处置。清运过程中严禁夹带非合同约定标的资产范围内的其他物资出厂。 *、标的资产其他信息详见转让方置于大连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第****号),为方便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备查文件可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不允许非法分包、转包。 *、本项目交易方式为拍卖,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同时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和中拍平台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通过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资格审核、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确认获得报名资格,即成为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后,方可参与后续拍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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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同时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和中拍平台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报名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交易价款的**%(其中:安全保证金为交易价款的*%,其他事项履约保证金为交易价款的*%),由转让方直接收取。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拒付交易服务费等。已经委派相关人员按时参与现场踏勘活动,已经对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包括标的资产的数量、含量、规格型号、完整性、品质、瑕疵、新旧程度、边界划分等情况)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已经对转让方现场讲解及相关约定充分知悉并表示同意,在充分了解、接受、知悉、同意的基础上选择参与本次标的资产的受让。 (*)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拍卖成交后,受让方配合转让方按照内部合同审批制度要求履行《资产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报批程序,合同经转让方审批通过后*个工作日内(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受让方须与转让方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以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将履约保证金(包括安全保证金和其他事项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相关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等),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取消合同,并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及损失。 (*)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认收到本项目全部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同意与转让方签订合同且交纳完全部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后*个工作日内签署资产交接单并办理提货相关手续。 (*)受让方必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及时提货,受让方进入现场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在负责保管。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并办理完标的资产交接手续后的**个日历日内,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要求将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完毕。标的资产交割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装车、运输等工作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消防、环保等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废渣及垃圾须全部交割清运出场。受让方在交割清运过程中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管理安排,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因交割清运而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受让方逾期仍未将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完毕,每逾期*日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视为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资产。 (*)同意对于满足装车条件的标的资产,不得现场动火拆解,整体装车。对于无法满足装车条件的标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与转让方协商确定拆解方案后再进行拆解,满足条件后装车,受让方要充分考虑此成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接受。 (*)本项目标的资产处置范围以现场踏勘时实际为准,资产清运期间,不能挑拣标的资产,必须按照转让方要求按顺序交割清运。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视情况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若发现标的资产涉及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等污染物和其他公害,需要对标的资产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进行特殊处置或处理的,严禁转移出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部门相关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等污染物和其他公害的管理规定,受让方对标的资产中存在以及清运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和其他公害要一并清运到转让方指定地点,所需费用由受让方负责承担,清理收集及清运所需包装物由受让方负责提供,转让方负责将污染物和其他公害依法合规处置。清运过程中严禁夹带非合同约定标的资产范围内的其他物资出厂。 (**)同意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结束时做到场地平整、干净整洁。受让方将标的资产运离转让方厂门,即表示对合同条款的自我认可,后续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若掺混携带非标的资产的其他物资出厂,视为偷窃行为,转让方将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 (**)标的*受让方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含安全保证金)。 (**)标的*受让方在报废车辆清运出厂后**个日历日内按照国家有关对规定在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完成车辆报废处理,负责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并向转让方出具正式合法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相关证明。车辆注销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含安全保证金)。转让方不保证提供齐全的与车辆相关的材料,因车辆注销、拆解、清场及转运等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承诺具备标的资产相应的回收能力(包括不限于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情形),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若出现违法、违规回收情形,受让方须就此自行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赔偿。 (**)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承诺本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石油系统或转让方资源库内未被列入违规企业名单(黑名单)。如情况与承诺不符,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并认可全部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 *、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照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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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咨询联系人 | 付先生 | 项目咨询电话 | *********** |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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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 交易方式说明 |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须参加网络拍卖并完成应价(应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意向受让方网络拍卖应价结果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拍卖(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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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交易机构审核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优先受让权情况 | 不涉及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元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纳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拍卖程序的;③在网络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意向受让方不应价或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等);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拍卖佣金以及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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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 履约保证金 | |||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合同金额 | ||
| 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 | 转让方收取 | ||
| 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交割清运的;②受让方在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③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包括不限于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情形)未依法满足污染防治要求的;④受让方资产交割清运过重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⑤标的*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报废车辆拆解及车辆注销手续的;⑥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受让方(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结束后,向受让方无息返还。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所在地区 | 陕西省/西安市 |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否国有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注册地(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长庆产业园长庆泾渭大厦*座(***层)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注册资本(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南小东 | |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金融分类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
| 项目报名 | 谷女士 | 报名电话 | ************* |
|---|---|---|---|
| 报名** | 网上报名地址 | ***.****.** | |
| 现场报名地址 |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