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签署时间:
********** **:**
| 项目名称 |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 标段(包)名称 |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 合同名称 |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 招标人名称 |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 中标人名称 |
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 |
合同金额单位 |
万元 |
| 合同主要内容 |
采用***模式,甲方提供公司厂区后山闲置土地约**万**(***亩)进行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所发电量由甲方自消纳,甲方获得电价优惠,若有政府补贴则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系统装机规模****,根据甲方消纳光伏发电系统的电量产生收益。项目建设完成,若未到达承诺装机容量,每减少***,则在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万元/年(含税)以现金或银行承兑的支付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 建成的电站在合同运营期内产权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后,该项目所有设备无偿移交给甲方,移交资产不能含有债务、罚款、财务纠纷等任何权利瑕疵,移交前产生的债务、罚款、财务纠纷等均由乙方承担;若合作终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对光伏发电设备进行拆除和转运出厂区。 乙方如需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运营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主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成立的项目公司,乙方对其项目公司承担的主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相应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火灾、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保处罚等。 乙方保证在合同整个运营期内,除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极端、反常天气)因素外,保证电站每年发电量不低于****万度发电量。甲方将以并网关口计量表计数据作为唯一依据,对年度实际发电量进行核定。若任一年度的实际发电量未达到前述保证电量,乙方必须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经济补偿。补偿金按“电量差值*本项目年度平均结算电价”结算,并应以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在双方确认电量差额后**日内支付。此补偿不影响双方其他合同义务的履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项目建设期为合同签订后***日投运且完成验收,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时提供符合条件的土地、政府政策突发调整且不可归责于乙方、不可抗力等,乙方需在延误发生后**日内提供书面举证材料,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方可顺延。合作期限为二十五年,自系统调试完成后正式并网供电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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