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3-06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阿克苏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3-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市****年杨盾蚧和苹果枝枯病防治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中新稻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别山街**号办公楼三层*区***室

被投诉人*阿克苏市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阿克苏市北京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好谋略城市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桥街道行署东院高层*栋*单元***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阿克苏市林业和草原局“阿克苏市****年杨盾蚧和苹果枝枯病防治项目”(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相关投诉材料、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资格要求答复错误,采购文件仅要求普通《农药经营许可证》,未明确要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就指定限制性农药提供任何实质性论证依据,答复仅作口头陈述,未附书面材料,采购文件直接指定指定≥**% 啶虫・毒死蜱微乳剂缺乏合理必要性,未充分考量人畜安全风险,且存在扩大使用范围、未评估安全风险等严重问题,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及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二)投诉诉求:*.撤销被投诉人****年*月**日就案涉项目作出的《关于阿克苏市****年杨盾蚧和苹果枝枯病防治项目(药剂购置)质疑函的答复函》;*.责令被投诉人立即修正案涉项目谈判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经销商)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供应商(生产企业)需提供与限制使用农药生产相匹配的法定资质及配套条件,并将修正后的采购文件依法公示;*.责令被投诉人向贵单位及投诉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指定≥**%啶虫・毒死蜱微乳剂的书面专项论证报告(须包括本地气候、林木特性、杨盾蚧及苹果枝枯病发生规律的具体论证数据);①指定≥**%啶虫・毒死蜱微乳剂的书面专项论证报告(须包括本地气候、林木特性、杨盾蚧及苹果枝枯病发生规律的具体论证数据);②安全替代农药的可行性论证材料;③案涉药剂的人畜安全及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责令暂停案涉项目(项目编号*********号)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待上述问题全面整改完毕并经贵单位核查通过后,方可重新启动采购流程;*、责令被投诉人就上述整改事项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答复文件须加盖公章,并附明确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回复:经核查,本项目采购药剂中,噻虫·高氯氟微囊悬浮*悬浮剂、中生菌素可湿性粉剂、春雷霉素水剂均不在《禁限用农药名录》内。啶虫·毒死蜱属限制使用农药,禁止使用范围为蔬菜,本项目用于杨树病虫害防治,未超出法定禁用范围。依据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范围有关事项的函》(农农(农药)〔****〕**号函)“《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版)规定**中限制使用农药,前**种事项定点经营,后**种农药暂不纳入定点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持有“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即可合法经营。啶虫·毒死蜱属于该类非定点经营限用农药,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回复:经核查,杨盾蚧为本地顽固性刺吸式害虫,繁殖快、隐蔽性强、抗药性高,常规药剂难以有效防控,易造成林木大面积枯死,威胁区域生态与林业安全。≥**%啶虫·毒死蜱微乳剂具备触杀、胃毒、熏蒸、内吸传导多重作用,对各虫态防治效果稳定可靠,系经本地实践验证的适用药剂;该药剂为合法登记农药,登记防治范围包含介壳虫,杨盾蚧属介壳虫类,未扩大登记使用范围,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按登记范围使用”的强制性规定;采购文件已明确要求中标人提供同规格近*个月检验检测报告及喷施现场培训,质量与使用安全保障措施到位。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依法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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