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番-2026-03-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打药机(带拖拉机)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叁腾(新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青海湖路***号办公楼*栋*层***室
被投诉人*:吐鲁番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东环路**号
被投诉人*:天健工程咨询(新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号天成广场*楼、**楼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苏通创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二期*栋*层*单元***室
五、基本情况
叁腾(新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吐鲁番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天健工程咨询(新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打药机(带拖拉机)(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月**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对“擅自拆解并变更采购标的”这一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敷衍辩解,未及时纠正,其答复内容本身存在歪曲事实、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对“招标文件内容矛盾”的质疑,以错误的“超时”理由粗暴驳回,拒绝澄清其文件存在的重大缺陷,该处理方式本身违法且加剧了采购不公。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五项“★技术要求(采购清单)”为*项,名称为打药机(带拖拉机),单位为辆,数量为**,设备参数分为防治拖拉机和喷雾设备。
*.该项目结果公告第四项“主要标的信息”显示,标的名称分别为防治拖拉机和喷雾设备,对应数量分别为**辆和**台。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项“中标后分包”内容为“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中标后分包:☑不允许”。第二项“投标人须知”(九)签订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项“申请人资格条件”第二款及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七项“特定资质”均要求:投标时须按采购文件格式及要求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以及接受分包的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采购文件)。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投诉人于****年**月**日获取采购文件,****年*月*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吐鲁番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抄送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相关当事人投诉答复意见情况说明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采购清单中只有一项“打药机(带拖拉机)”,计量单位为辆,参数里分别列出了防治拖拉机和喷雾设备,采购内容为“**辆打药机(带拖拉机)”,中标结果公告将标的列为防治拖拉机和喷雾设备,对应数量分别为**辆和**台,在形式上改变了呈现形式,但拆分未改变设备种类、规格、数量、核心功能等实质性内容,不构成对采购需求的实质性变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事项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二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吐鲁番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