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安居老街九街十八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HBSX-202602SZ-002001001)招标公告[招标/资审公告]
2026-03-05
湖北/随州 招标采购
随州市安居老街九街十八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HBSX-202602SZ-002001001)招标公告[招标/资审公告]
湖北/随州-2026-03-05 00:00:0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湖北/随州-2026-03-05 00:00:00
随州市安居老街九街十八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原文链接地址
随州市安居老街九街十八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 |
||||||||||||||||||||||||||||||||||||||||
| *.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随州市安居老街九街十八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已由随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随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随州市安居老街九街十八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随县发改审批服务[****]***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招标人为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公开招标。 | ||||||||||||||||||||||||||||||||||||||||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项目概况 | ||||||||||||||||||||||||||||||||||||||||
| 建设地点:随县安居镇 建设规模:本项目改建总面积*****平方米,其中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平方米(**处历史建筑、**处推荐历史建筑),历史风貌保护修复与提升改建面积*****平方米。新建动态监测与智慧化管理系统及周边环境配套设施建设。 其他:/ |
||||||||||||||||||||||||||||||||||||||||
| *.*招标范围 | ||||||||||||||||||||||||||||||||||||||||
| 招标范围:对随州市安居老街九街十八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设计深度及成果应达到国家相应的规范要求,并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 标段划分:*个标段 计划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其中: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天内完成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 |
||||||||||||||||||||||||||||||||||||||||
| *.*其他:本项目工程估算总投资为*****.**万元,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服务费用为***万元。 |
||||||||||||||||||||||||||||||||||||||||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业绩要求:近*年(****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已完成总投资不低于*亿元的建筑设计业绩,企业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扫描件,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上述材料无法体现类似项目指标的,还须提供其他材料(如规划设计条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加以佐证(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有效)。(*)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度(****、****、****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提供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近半年任意 * 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信誉要求:①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②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③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⑥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⑦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⑧不存在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目规定的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须提供承诺函及相关查询截图,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家。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牵头单位和联合体成员各方职责。(*)联合体应满足 *.*规定的资格条件。(*)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 一标段的投标。(*)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 *.*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它要求:/ |
||||||||||||||||||||||||||||||||||||||||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
|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 ||||||||||||||||||||||||||||||||||||||||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移动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 |
||||||||||||||||||||||||||||||||||||||||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时**分 *.*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 *.投标相关事宜 | ||||||||||||||||||||||||||||||||||||||||
| /。 |
||||||||||||||||||||||||||||||||||||||||
| *.评标办法 |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实行“评定分离”。 |
||||||||||||||||||||||||||||||||||||||||
| *.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 **.联系方式 | ||||||||||||||||||||||||||||||||||||||||
|
||||||||||||||||||||||||||||||||||||||||
****年**月**日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