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明申请撤销安吉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告知书》
2026-03-05
浙江/湖州 质疑投诉
李某明申请撤销安吉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告知书》
浙江/湖州-2026-03-05 00:00:00
李某明申请撤销安吉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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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司法局
文件效力:
李某明申请撤销安吉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 **:**:**

安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

 

申请人:李某明

被申请人:安吉县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李某明申请撤销安吉县农业农村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重新处理,于********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年*月*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年,李某生、郑某贞经审批取得***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平方米建房规模许可,实际建造主房三间、附房二间。****年*月遇征地拆迁,郑某贞以迁建安排宅基地方式获得安置。郑某贞在收到房屋补偿款后进行搬迁,等待某社区在集中安置小区安排土地建房,但某社区一直拖延未进行宅基地建房,也未给予土地征收补偿款,导致郑某贞长期寄居他处。****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某社区侵犯郑某贞权益的行为。**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认为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人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访事项,内容为“****年因村庄整体搬迁未安置宅基地及土地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与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安吉县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规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本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故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并建议向某街道办事处提出。

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访事项,于**月**日作出《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因申请人拒收邮件被退回。**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将《告知书》直接交给申请人。

第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适用依据正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告知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

****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举报,反映****年,郑某贞(系申请人母亲)与丈夫李某生依法取得位于某村宅基地使用权;****年,郑某贞的*间房屋因征迁以迁建重置方式被拆除,但其置换的宅基地某社区一直未落实;****年**月**日,郑某贞曾要求某社区将其土地予以归还。因该请求未得到落实,申请人认为郑某贞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被长期侵占,故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清违法事实并责令某社区赔偿。**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您提出‘****年因村庄整体搬迁未安置宅基地及土地补偿款’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请您向某街道办事处提出”,并送达申请人。**月**日,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情况举报》《告知书》、某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处理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案涉履职事项予以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母亲郑某贞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被侵占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该履职事项予以处理的法定职责。在案涉《告知书》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遂告知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告知书》;

*.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吉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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