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6-03-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环卫垃圾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淼财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号*幢*区*楼*号
被投诉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石板滩街道办事处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东风西街**号
被投诉人:四川采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新都大道***号附***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采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石板滩街道办事处环卫垃圾桶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使用性能及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使用性能及合同履行无关,评审因素的设置是人为设置的障碍。评审因素的设定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评审因素中主观分值权重畸高的设定与产品质量以及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本项目不适用综合评分法,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