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新院区办公家具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3-04
重庆 质疑投诉
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新院区办公家具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3-04 00:00:00

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新院区办公家具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新院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新院区办公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贵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楠竹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两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加工区*路*号金泰•彩时代*号楼***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甲醛/****/有害物质未检出”超国家标准,无合理依据且加重中小企业负担。*.非国家强制检测项/认证要求违规,增设不合理门槛。*.标准引用错误/冲突/冗余,导致投标响应混乱。*.超需求设置技术参数,疑似量身定制控标。*.“中标后提供报告+投标需响应数值”构成变相控标,排斥中小企业。*.儿童类产品(序号**、**、**、**、*****、*****)安全参数缺失,违反儿童家具强制要求。*.部分产品参数缺失/矛盾/标注错误。*.评分标准不合理,存在主观化及差别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中的部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中的部分投诉成立,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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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新院区办公家具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新院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新院区办公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贵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楠竹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两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加工区*路*号金泰•彩时代*号楼***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甲醛/****/有害物质未检出”超国家标准,无合理依据且加重中小企业负担。*.非国家强制检测项/认证要求违规,增设不合理门槛。*.标准引用错误/冲突/冗余,导致投标响应混乱。*.超需求设置技术参数,疑似量身定制控标。*.“中标后提供报告+投标需响应数值”构成变相控标,排斥中小企业。*.儿童类产品(序号**、**、**、**、*****、*****)安全参数缺失,违反儿童家具强制要求。*.部分产品参数缺失/矛盾/标注错误。*.评分标准不合理,存在主观化及差别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中的部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中的部分投诉成立,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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