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2026-01-20 00:00:00
三元区财政局关于对三元区洋溪镇人民政府政府采购检查整改通知书
三明市三元区洋溪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财购〔****〕*号)文件要求及上级工作部署,三元区财政局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专项检查组,依法抽取了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年代理的三明市梅列区洋溪镇人民政府污水站一体化处理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进行检查。按上级要求,现就涉及贵单位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未合理设置评审标准。检查中发现“三明市梅列区洋溪镇人民政府污水站一体化处理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多项技术项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如:技术项**(分值*)“根据投标人所提供工艺设备内部详细图纸、土建施工图、各预埋件详细图纸的完整、合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综合评价,并在***分之间打分”、技术项**、技术项**等。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检查中发现“三明市梅列区洋溪镇人民政府污水站一体化处理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的存档资料未见投标保证金退还记录、投标影像资料等,存档材料不完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检查中发现“三明市梅列区洋溪镇人民政府污水站一体化处理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多项商务项评分标准设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如商务项*(分值*)“售后服务机构:投标人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得*分,在福建省内(三明市外)其他辖区注册的得*分,其他不得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政府采购程序不合规。检查中发现“三明市梅列区洋溪镇人民政府污水站一体化处理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程序不合规。如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未经采购人确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号)第二项第一款规定。如该采购项目的招标项目评标报告未经采购人确认,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检查中发现“三明市梅列区洋溪镇人民政府污水站一体化处理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确认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但该项目的存档资料合同中支付条款有约定质量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未要求提供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质量保证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第三项第三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授权委托书》表述错误。检查中发现“三明市梅列区洋溪镇人民政府污水站一体化处理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存档资料中的《授权委托书》表述:授权为“业主评委”,应表述为:“采购人代表”。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整改意见
你单位应积极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相关问题,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整改落实佐证材料报告我局。
三元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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