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6-03-04 00:00:00
桐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信息公告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瑶琳镇农创客孵化园项目(农事服务中心部分)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昆山和运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昆山市周市镇康庄路***号*号厂房二楼
被投诉人*:桐庐县瑶琳镇人民政府
地 址:桐庐县瑶琳镇瑶琳北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乾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桐庐县横村镇横政路**号
五、基本情况
昆山和运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关于瑶琳镇农创客孵化园项目(农事服务中心部分)(编号:*********************,包号:标项*)采购文件的投诉,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第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供应商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附“无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栏中规定“无”;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两个条款存在歧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前述不当行为,不影响投诉人知晓质疑答复内容,不影响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也不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处理结果:投诉人关于瑶琳镇农创客孵化园项目(农事服务中心部分)(编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桐庐县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