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2026-03-04 00:00:00
发布机构:阳春市财政局办公室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洲腾公司工业区厂房(一)栋 ***
法定代表人:廖俊
被投诉人*:阳春市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阳春市春城朝阳路**号
被投诉人*:广东中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湖景大道*号之一号(住所申报)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垃圾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的是普通的货物,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投标人业绩”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的规定;业绩要求“投标人****年*月*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同类项目业绩经验的,每提供一项得*分,最高得*分”是没有设置合理的权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的是普通的货物,采购需求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并不是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也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售后服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质量跟进机制”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的规定,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在采购文件中,将“售后服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质量跟进机制”列入评分项,评审标准却以“能完全满足且优于采购需求的,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能部分满足采购需求的;完全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等需要主观判断的词汇和分值,没有细化与量化,且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指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采购人、代理机构称:同类业绩能证明供应商具备与采购标的匹配的技术、管理、资源保障能力,与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本项目要求的业绩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同时也未限定业绩的合同金额,因此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业绩要求为“每提供一项得*分,最高得*分”,即提供三个同类项目业绩即可得满分,无论是业绩数量得要求,还是分值权重(技术、商务及价格总分值为***分)的要求,均基于考核供应商履约能力的目的进行设定,并未设定过高要求或者不合理限制。综上,本项目的业绩评分设定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售后服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质量跟进机制”等评分项均与本项目的服务的质量相关,并且按照采购需求确定。综上,本项目“售后服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质量跟进机制”等评分项的设定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售后服务要求、实施(包装装卸、运输、安装)要求以及建立服务质量跟进机制要求,实际评审时可以通过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内容与招标文件中相应要求的匹配程度进行评判,并且评分项按照优于、满足或不满足采购需求等作为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了对应的不同分值。综上,本项目“售后服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质量跟进机制”等评分项的设定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本项目开标、评标;*月**日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年**月**日,投诉人提出质疑;****年*月*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月**日,投诉人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月*日依法受理其投诉。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
*.招标文件第**页第四章评标中商务部分将“投标人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设置分值为*分。评审标准载明“【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分支机构投标的,总公司(总所)业绩可纳入评审】投标人****年*月*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同类项目业绩经验的,每提供一项得*分,最高得*分。 注:须同时附上合同关键页(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合同清单/合同概况、与含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页)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无提供或提供不全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明确,评委无法辨认的,则不得分。”
*. 招标文件第**页第四章评标中技术部分将“售后服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质量跟进机制”作为评审因素,分别设置分值为各**分。
*. 招标文件第**页第四章评标中技术部分“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载明“结合本项目第二章中‘二、履约保证及售后服务’需求,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审: (*)能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得*分;(*)方案能包括退换货服务、保修期期限及保修期内外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内容的,得*分。如本项不能得满分,则本项对应的方案*评审项也不得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内容进行评审: 能完全满足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分;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分;能部分满足采购需求的,得*分;完全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不得分。”
“实施方案”的评审标准载明“结合本项目第二章中‘三、包装、装卸、运输、安装要求’,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能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得*分;(*)方案能包括包装、装卸、运输、安装措施内容的,得*分。如本项不能得满分,则本项对应的方案*评审项也不得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内容进行评审:能完全满足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分;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分;能部分满足采购需求的,得*分;完全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不得分。”
“服务质量跟进机制”的评审标准载明“结合本项目第二章中‘四、建立服务质量跟进机制’,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质量跟进机制进行评审:(*)能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质量跟进机制,得*分;(*)方案能包括客服制度、售后服务风险管理措施 内容的,得*分。如本项不能得满分,则本项对应的方案*评审项也不得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内容进行评审:能完全满足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分;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分;能部分满足采购需求的,得*分;完全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不得分。”
*. 招标文件第*页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三条和第四条载明“三、包装、装卸、运输、安装要求:*.货物在现场的保管由中标人负责,直至验收完毕。产品的包装必须是制造商原厂包装,其包装均应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的措施。凡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负责将货物材料货到现场过程中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车、货物现场的搬运。中标人需将货物安装并调试至最佳状态后再进行交付,装卸、安装过程中应对场地内的其他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四、建立服务质量跟进机制:*. 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将建立对中标人服务满意度调查考核机制。采购人将不定期对配送服务及产品质量进行客户调查,中标人必须配合采购人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投标人应在方案中设置客服制度,建立客服热线、设置客服服务人员,客服服务人员人数至少为*人,客服人员的电话要求**小时保持畅通,客服人员的工作职责是及时接收采购人的关于本项目的全部售后问题,并反馈给投标人。客服可由项目相关人员兼任。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必须小于**分钟。*. 设置售后服务风险管理措施,若出现因非投标人主观因素引起的供货日无法供货或供货材料不齐全等意外情况,供应商须在送货当日内反馈并提供解决方法(如设置备件管理制度,写明备件数量,各件存放的地点,至少*辆以上的车辆负责备件运输等)。”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目将“投标人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是以合同业绩作为证明供应商承接过同类项目含安装服务的业绩经验,与项目需求中供应商的履约经验及合同履行能力相关,且“投标人业绩”评分项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也未限定特定合同金额,即未对供应商规模条件作出限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符合规定,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投诉人认为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才可在评审因素中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才可设置业绩评分项,以及商务分和技术分的权重要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为包含安装的货物采购,即对货物附加有包装、装卸、运输、安装要求、以及配送服务以及售后服务的质保期限等具体要求。技术项评标项将“售后服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质量跟进机制”作为评审因素,通过采购需求与供应商提供的方案相比较,可证明供应商是否具有符合采购需求的履约能力。其中招标文件在“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已载明相关供货要求、包装、履约保证及售后服务、包装、装卸、运输、安装要求、建立服务质量跟进机制等商务要求,该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审因素均明确以围绕采购需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评分,也提供了方案采分点供投标人参考,如售后服务方案应包括退货或换货处理、保修期内外服务措施;实施方案应包括包装、装卸、运输、安装要求;服务质量跟进机制应包括客服制度、售后服务风险管理措施,评价结果为“完全满足且优于”、“完全满足”、“能部分满足”、“不提供”各等级评价,因此该评审因素已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一一对应,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要求。
投诉人认为不属于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采购项目,应当以价格作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不能将方案作为评分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述评分项均为主观评审因素,不是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评审因素的量化细化需要结合项目采购需求,而非绝对“数字化”客观评价,现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也并不要求必须用“数字”来衡量量化程度。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该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春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