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5-11-21 00:00:00
| 索引号: | ******************/*************** | 成文日期: | ********** |
| 发布机构: | 镇海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龙伟。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号。
负责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宁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调味料为三无产品、配料表造假、生产许可证造假。****年*月*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系包庇被举报人。二、被举报人未向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材料。三、被申请人未对被举报人生产许可证造假的行为进行核查。四、被申请人未依法对产品实际成分与配料表标注内容是否一致展开调查,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五、订单退货退款不影响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平台的举报,反映宁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售调味料为三无产品、配料表造假等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销售的商品依法标注了生产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与其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以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对应。产品配料表中标明含有耶粉、全脂牛奶粉等,符合申请人所述“产品白色的固体为乳制品”的性状。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此外,在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承认****年*月**日之前销售过与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中的同款产品,但因其他消费者投诉,其已于****年*月**日完成全面整改,后续销售的商品标签符合相关规定。****年*月*日,因被举报人先前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及时改正,被申请人经批准对其先前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调查。因被举报人不认可申请人举报所提供的产品照片中的产品是其****年*月**日购买的,对于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即****年*月**日以后被举报人仍销售标签不合格的产品)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全国*****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调查情况,同时告知申请人“如果您有其他证据,可向我局提供”。至今申请人未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录制有快递单号的完整开箱视频、能够证明配料表造假的检测报告等其他详细证据以佐证其举报事项。对于被申请人在告知不予立案的原因中提及申请人已退货退款的情况,被申请人并非“以订单已退货退款为由弱化调查”,而是在调查过程中得知已退货退款等相关情况,属于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并没有因此减轻自身调查职责。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等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平台的举报,反映宁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售调味料为三无产品、配料表造假等违法行为。****年*月*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现场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载明:“我们网店上所售的商品代工销售的,工厂是‘宁波**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来源正规……我单位在接到*月**日的投诉后立即订做了一批新的包含厂名厂址、营养成分表符合要求的标签,具体时间在*月**日拿到标签并在同月**日送至快递代发点投入使用……我单位先前已做好了整改工作,确定当时确实已经整改到位,我可以提供新的标签照片……”,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检验报告》(编号:************)、宁波**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案涉商品标签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宁波**食品有限公司《说明》、授权生产委托书、《食品委托加工合同书》、**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售后详情截图、订单截图。****年*月*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年*月**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案涉商品及标签照片、订单截图、全国*****平台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单》、《检验报告》(编号:************)、宁波**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案涉商品标签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宁波**食品有限公司《说明》、授权生产委托书、《食品委托加工合同书》、《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编号:甬镇市监不立〔****〕***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龙伟的举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