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2026-03-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西昌市****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瑞晨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下李南路**号东久创新科技园二期*栋*********
被投诉人:凉山州弘盛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一段***号月城丽景一期商住楼*层库房**号
被投诉人:西昌市农业农村局(西昌市乡村振兴局)
地址:西昌市三岔口东路***号
四、基本情况
凉山州弘盛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西昌市农业农村局(西昌市乡村振兴局)西昌市****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把实质性要求内容的作为评分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未根据采购需求选择评标方法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内容存在错误、存在矛盾。
投诉事项*:要求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不明确,存在错误。
投诉事项*:将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未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和法定适用情形选择采购方式。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西昌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