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2026-02-09 00:00:00
【襄阳市本级中心】襄阳市樊城区社会福利院改扩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襄阳市樊城区社会福利院改扩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第*次答疑(标段编号***************************)
襄阳市樊城区社会福利院改扩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澄清通知(第一次)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襄阳市樊城区社会福利院改扩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澄清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
变更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实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总承包计划工期为:***日历天,其中勘察工期**日历天,设计工期**日历天(设计工作起始时间为勘察结束后,包含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施工工期***日历天。施工图设计和审查、预算编制和评审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未完成前,项目设计经费、施工经费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征迁转迁费用拨付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工程材料和人工费调差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价格基准日应为承包单位在投标期内确定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其合价等价格的日期,如招标文件及合同未约定,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天。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变更为:**.*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本合同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范围约定为:中(粗)砂、预拌混凝土 ***、预拌细石混凝土***等主材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可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其他材料价格变化不予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约定如下:
*)关于价格基准日的约定:价格基准日应为承包单位在投标期内确定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其合价等价格的日期,如招标文件及合同未约定,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天。
*)按照所涉以上材料实际施工周期内《襄阳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价格与基期价格进行比较,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时,超过部分的价格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①材料调差=***(*******.**)**.***(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涨幅时);
②材料调差=***(*******.**)**.***(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跌幅时)。
**:实际施工周期内的材料用量;
**:实际施工周期内《襄阳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价格。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变更为:**.*.*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实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总承包计划工期为:***日历天,其中勘察工期**日历天,设计工期**日历天(设计工作起始时间为勘察结束后,包含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施工工期***日历天。施工图设计和审查、预算编制和评审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未完成前,项目设计经费、施工经费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征迁转迁费用拨付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工程材料和人工费调差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价格基准日应为承包单位在投标期内确定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其合价等价格的日期,如招标文件及合同未约定,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天。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次答疑澄清通知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当本次答疑澄清通知与招标文件或答疑澄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本次答疑澄清通知为准。
招标人:襄阳市樊城区民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金普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