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5-10-17 00:00:00
兵财库〔****〕**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安全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永
公司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号
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新疆政法学院
单位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号
被投诉人*:新疆众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层*****号
相应供应商:新疆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号*座****号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新疆政法学院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项目(标项 *)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公告发布时间:****年*月*日
中标结果发布时间:****年*月**日
四、质疑投诉过程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新疆众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质疑,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于****年*月**日向新疆政法学院、新疆众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调取了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目前合同尚未签订。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中标供应商新疆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高保真录音机”的制造商为科大讯飞华南有限公司,是由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全资直接控股,被大型企业直接控股的企业不属于中小企业范畴,所以,科大讯飞华南有限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
*.中标单位提供的产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制造商戴尔(成都)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但戴尔(成都)有限公司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为同一法人,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企业不属于中小企业范畴,所以,戴尔(成都)有限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
投诉诉求:请重新审查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合法性,若有合法合规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取消中标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依法递补第二名中标。
(二)被投诉人答复
*. 新疆政法学院和新疆众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对投标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权限认定。
*. 新疆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复。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调查情况
经核查,新疆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高保真录音机”的制造商为科大讯飞华南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科大讯飞华南有限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控股股东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月**日出具了《关于反馈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的函》证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微型企业。上述情况与新疆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情形”不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调查情况
经核查,新疆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制造商为戴尔(成都)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戴尔(成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戴尔(中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经向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戴尔(成都)与戴尔(中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根据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年*月*日出具的《关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的说明》,证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上述情况与新疆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不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成立。
七、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对新疆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依法依规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承接部门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兵团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