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5-12-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包号*
二、项目名称:塔里木大学会议厅***显示屏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湖南馨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洋湖村湖境雅苑*栋*层***
被投诉人: 塔里木大学;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新疆阿拉尔市虹桥南路***号;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黄山街**号德港大厦*座**层
相关供应商:乌鲁木齐顺达百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号百商国际*******
五、基本情况
湖南馨龙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对塔里木大学会议厅***显示屏建设项目(编号:******[****]****号,包号:标项*)的采购结果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乌鲁木齐顺达百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乌鲁木齐顺达百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多项货物的制造商从业人员数量存在虚假响应谋取中标;投诉事项三:中标供应商乌鲁木齐顺达百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响应的技术参数及产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鉴于本项目合同已履行,相关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向责任人要求赔偿。鸟鲁木齐顺达百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依法依规另行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承接部门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兵团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