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6-02-14 00:0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市财罚决〔****〕*号
当事人: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委员会党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 址:新疆奎屯市青年街**号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年**月*日组织开展的第七师胡杨河市党委党校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宿舍楼配套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涉嫌招标文件内容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年**月*日组织开展的第七师胡杨河市党委党校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宿舍楼配套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详细评审*技术评审*售后服务措施及方案“售后服务措施具体、合理、可行;具有明确的售后服方案;优得***分,良得***分,差得*分”,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取证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年*月**日对向你单位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年*月**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本单位认为,上述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单位认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在今后的采购项目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胡杨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七师财政局
****年*月**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市财罚决〔****〕*号
当事人:新疆原创绿洲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师一三*团天山东路***号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年**月*日组织开展的第七师胡杨河市党委党校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宿舍楼配套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涉嫌招标文件内容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年**月*日组织开展的第七师胡杨河市党委党校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宿舍楼配套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详细评审*技术评审*售后服务措施及方案“售后服务措施具体、合理、可行;具有明确的售后服方案;优得***分,良得***分,差得*分”,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取证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年*月**日对向你单位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年*月**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本单位认为,上述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单位认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在今后的采购项目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胡杨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七师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