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2026-03-03 00:00:00
禅城区中心城区照明设施更新项目(村居路灯照明设施更新工程(石湾片区))施工第一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禅城区中心城区照明设施更新项目(村居路灯照明设施更新工程(石湾片区))施工
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年*月*日
原定开标时间:****年*月**日
一、答疑内容:
*.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业绩与奖项限定为 “道路照明工程”不合理,是否有指向性本地某企业?本项目核心施工内容为石湾片区 ** 个村居的路灯拆除与新建、管线铺设及配电箱安装,技术标准统一、施工工艺成熟,无复杂技术难点,而景观照明、建筑亮化、城市照明综合工程与道路照明工程在核心技术、施工工艺、设备应用等方面专业性高度一致,投标人在上述工程中积累的技术能力和履约经验完全能够满足本项目施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十八条关于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以及《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评标标准应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保障足够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的要求,当前单一化的限定无形中排除了具备同类工程经验的优质施工方,违背公平竞争法定原则,所以建议业绩与奖项扩大类似工程认定范围,将景观照明、建筑亮化、城市照明综合工程纳入其中,既未降低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要求,又能打破不合理限制,让更多潜在优质施工方公平参与招投标活动,助力招标人择优选择合作单位,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与效率。
答:招标文件中业绩与奖项的设置是根据“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十一部门 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政数〔****〕** 号)”“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十一部门 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佛政数〔****〕** 号)”、《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期)(第*期)(第*期)(第*期)(第*期)(第*期)(第*期)等规定设定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现行技术标主观评分方式因缺乏客观标准,易引发评审不公,违背上述法定原则。根据《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施工类项目技术标允许采用“合格制”评分方式,招标人应结合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评审方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元,属于中型以下工程,根据佛山市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此类技术简单项目可采用技术标合格制,更能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提高招标效率。
答:本工程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划分,属于大型工程。技术标的评分的设置是根据“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十一部门 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政数〔****〕** 号)”“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十一部门 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佛政数〔****〕** 号)”、《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期)(第*期)(第*期)(第*期)(第*期)(第*期)(第*期)等规定设定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未改变。
(*)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招标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
代理机构:广东建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 * 号 |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号东建大厦**楼 |
联系人:王工 |
联系人:萧工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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