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布政拆迁安置东侧(云林路—杉海路)道路工程(施工)澄清修改公告
2026-03-03
浙江/宁波 变更澄清
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布政拆迁安置东侧(云林路—杉海路)道路工程(施工)澄清修改公告
浙江/宁波-2026-03-03 00:00:00
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布政拆迁安置东侧(云林路—杉海路)道路工程(施工)澄清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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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宁波市公共资源

致:各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的内容如下,请认真研究。本次澄清、修改若与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文件(一)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为准。

一、招标文件澄清(共*);

二、招标文件修改(共*);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款内容修改为: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元;本款其他内容不变。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项内容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元,暂列金额为******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本款其他内容不变。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附表三:商务标评分标准中第(*)条“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内容修改为:本招标文件约定投标合理报价浮动率范围为**%至***%,即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为********元至********元(含区间上下限本数)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补充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及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质安函〔****〕***号)、《浙江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导则(试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号)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承包人须编制合理的建筑垃圾减量化实施方案,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审批。方案应明确减量化目标、具体措施、责任分工及实施计划等内容。(*)本项目已考虑建筑垃圾减量化所需费用,该笔费用已纳入本次招标项目的暂列金额中。相关费用将根据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方案,并结合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若施工过程中颁布有关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新文件,则按新文件的要求执行。

三、随同本澄清、修改文件(一)上传以下资料,请投标人自行及时下载:

(一)现重新上传“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并以此为准。

(二)现重新发布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请投标人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自行下载,并以此版本号为准。

四、请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的补充公告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五、本项目不延期开标,若投标人认为本次澄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于****年*月*****分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至****年*月*****分止未提出异议的,视作投标人认同本次澄清、修改的内容。

招标人:宁波市海曙望春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宁波国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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