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6-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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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的内容如下,请认真研究。本次澄清、修改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为准。 一、招标文件澄清(共*项); 二、招标文件修改(共*项):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 款内容修改为: 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元;本款其他内容不变。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 项内容修改为: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其中暂估价**.****万元、暂列金额为**.****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 *.**%,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万元。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 款第(*)条“暂估价”内容修改为: ③占招标控制价比例:*.**%;本款其他内容不变。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附表三:商务标评分标准中第(*)条“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内容修改为: 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为**%至***%即********元至 ********元(含区间上下限本数)。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补充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 本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及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质安函(****)*** 号)、《浙江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导则(试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 号)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合理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方案,并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本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所需的费用已纳入本次招标项目暂列金额中,相关费用按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方案结合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新文件,则按新文件口径执行。 三、随同本澄清、修改文件(一)上传以下资料,请投标人自行及时下载: (一)现重新上传“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并以此为准。 (二)现重新发布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请投标人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自行下载,并以此版本号为准。 四、请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的补充公告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五、本项目不延期开标,若投标人认为本次澄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于****年*月 * 日 ** 时 ** 分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至**** 年* 月*日** 时**分止未提出异议的,视作投标人认同本次澄清、修改的内容。
招标人:宁波市海曙区市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宁波和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