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臧炉屯集体机动地76亩对外出租项目挂牌公告
2026-02-05
辽宁/大连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大连市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臧炉屯集体机动地76亩对外出租项目挂牌公告
辽宁/大连-2026-02-05 00:00:00
辽宁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辽宁/大连-2026-02-05 00:00:00
大连市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臧炉屯集体机动地**亩对外出租项目挂牌公告
大连市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臧炉屯集体机动地**亩对外出租项目辽宁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大连市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臧炉屯集体机动地**亩对外出租项目 | ||
|---|---|---|---|
| 项目公告号 | ********* | 农村产权类型 | 土地经营权 |
| 流转方式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 | |
| 挂牌时间 | ********** 至 ********** | 挂牌公告期 | ** 个工作日 |
| 项目坐落 | 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臧炉屯 | ||
| 标的类型 | 标的物数量 | ** | |
| 所有权性质 | 权属分类 | ||
| 挂牌方式 | 总价挂牌 | ||
| 挂牌总价 | 元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不涉及) | ||
| 加价幅度 | 元/次 | ||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元 |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 | |||
| 履约保证金 | * 元 | 履约保证金说明 | |
| 流转期限 | **********~ ********** | ||
| 特别提示 | 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使用不足*年,按*年收取租金。 | ||
| 价款支付方式 | |||
| 是否场内结算 | 场外结算 | ||
| 流转用途 | |||
| 现场踏勘联系人 | 臧广年 | 现场踏勘联系电话 | *********** |
| 流转特别情况说明 | 无 | ||
| 限制条件 | 转出方的权利和义务 *. 转出方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有权监督受让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受让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受让方不按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转出方有权终止合同。 *.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受让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转出方享受。 *.转出方于合同签订时将土地交付受让方。 *.不得干涉受让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产设施。 *.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 *.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改变土地原有地貌地况,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其他情况 *.受让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征得转出方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约定的流转期限。 *.如有国家工程改造占用土地和维修建筑,受让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不得阻碍干扰施工。 *.农户不得在受让方受让土地田间坝梗耕种一切作物,如农户强制种植,受让方在耕种和喷洒农药时造成损失,农户自行承担,受让方不给予赔偿。 *.国家对耕地及生产者各项补贴政策均归受让方所有。 *.农作物大田保险由受让方自行投保并获得保险收益。 *.受让方在耕种土地时使用的塑料地膜和农药瓶农药袋等其他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受让方负责集中收集运送到村委会指定地点,由林水集团统一处理。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要求 | 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
| 合同签订规定 | 同意按照《网络竞价须知》规定的要求,与受让方签订合同。 | ||
| 交接规定 | 同意按照《网络竞价须知》规定的要求,与受让方进行资产资源交接。 | ||
| 备注 | |||
转出方信息
| 转出方名称 | 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 |
|---|
交易条件与交易保证金
| 交易条件 | |||
|---|---|---|---|
| 交易方式说明 |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大连农交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 元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纳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 | |||
| 履约保证金 | 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 | ||
| 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 |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在大连农交中心平台进行会员注册及补充会员信息并在本项目标的中进行报名;(*)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农交中心指定结算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价资格。若非转出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出方和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流入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流转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出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公告要求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报名咨询
| 报名咨询人 | 报名咨询人联系电话 | ||
|---|---|---|---|
| 网上报名地址 | 现场报名地址 |
项目附件
| 材料名称 | 下载 |
|---|---|
| 公开披露附件 |
特别声明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意向方如对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