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交易价款的**%。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及拒付交易服务费。
(*)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大连产权交易所发放的竞价结果通知单。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及将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报废车辆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资产交接完成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资产交接完成,并视为受让方已认同报废车辆的全部现状,同意开始履行后续报废车辆的清运及拆解工作。
(*)同意在资产交接后**个日历日内,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要求将报废车辆全部清运出厂。报废车辆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以及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报废车辆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吊装、运输、消防等安全责任和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在报废车辆清运过程中须加强对周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采暖、电业、给排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的保护,不得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财产损失,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报废车辆清运出厂后**个日历日内按照国家有关对规定在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完成报废车辆的拆解,并负责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取得机动车解体证明文件以及完成注销机动车相关证件,期间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承诺已全面核验并了解全部标的车辆现况,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现时现况交车,转让方对标的车辆的权利现况、物理缺陷、退换、维修、保养等售后及质保事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且受让方不得因标的车辆的现状及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及物理缺陷(包括但不限于缺件、水淹、全部或部分损坏等情况)之原因要求转让方退款或折价,并不得因标的车辆质量问题及物理缺陷导致无法过户的原因要求转让方退款。
(*)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资产交接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拒付履约保证金、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