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
(*)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房地产咨询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大连产权交易所发放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配合转让方按照内部合同审批制度要求履行《产权交易合同》的报批程序,合同经转让方审批通过后*个工作日内(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受让方须与转让方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产权交易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日的,视为受让方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纳完全部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个日历日内,与转让方进行建筑物、装饰、设备情况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也视为建、构筑物转移占有的标志。交易双方应明确自资产交接之日起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燃气数、采暖费、物业费、通信费、宽带费、电话线路费等,资产交接之日之前转让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受让方承担,资产交接之日及之后转让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受让方承担。
(*)同意在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接单》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同意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对固体渣料堆(尾矿库)场地进行土地复垦,所涉及的土地复垦设计及土地复垦要求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同意本项目所转让的建、构筑物因历史原因及土地性质限制,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为租赁的村民集体土地,请各位意向受让方悉知并认可该事项。
(*)同意转让标的目所涉及的土地为租赁的村民集体土地,现租赁土地已于****年*月*日到期,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确定土地后续的租赁安排,转让方对于后续土地是否能够成功租赁租赁不承担任何保证事项。
(**)同意转让标的涉及土地租金欠缴事项,土地租赁的年租金为*万元,****年*月*日起未向各村民缴纳租金,本次转让标的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核算并承担所欠缴的土地租金,起始日期为****年*月*日至《资产交接单》签署当日。
(**)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正常使用或自然损耗不作为现状发生改变的情形),转让标的不可避免存在磨损、老化、破损等情况,转让方对建构筑物建筑质量(包括但不限于建、构筑物主体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和渗漏、房屋配套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等)及其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设备、设施不作任何保证,依法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以及维修保养义务,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对转让标的进行一次性全面查验。如意向受让方未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对转让标的进行查验,视为意向受让方已通过其他方式对转让标的已进行全面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
(**)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内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自愿接受建、构筑物的全部现状。知晓转让标的所占用土地非转让方所有,且转让标的均未办理产权登记。知晓、接受并同意如需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受让方自行与土地使用权所有方协商解决并承担全部,转让方对此不做任何保证及承诺。知晓、接受并同意自行承担因建、构筑物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以及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与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