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6-03-02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宣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消费帮扶示范企业升级扩产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宣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地区墨玉县其尼巴格街办乐民社区内**号门面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消费帮扶示范企业升级扩产项目》(项目编号:****(**)********号),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该项目于****年**月*日开标,**月*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结果发布后,本机关收到相关供应商投诉,遂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代理机构新疆宣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质疑。
二、查明的事实及依据
本机关收到问题线索后,依据相关规定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书面调查,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形成如下事实认定:新疆宣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标供应商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截至****年**月**日(已超*个工作日)未进行书面质疑答复,新疆宣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质疑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及附件材料
*.询问笔录及答复通知书
*.代理机构答复书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万元以下。
第六十八条第八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七、处罚结果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以上问题的性质、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机关决定如下:给予新疆宣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万元(伍万元整)罚款。
四、权力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本决定将依法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墨玉县财政局
*、联系人:墨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