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2026-03-02 00:00:00
龙岩市新罗新材料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投建营一体化答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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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新材料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投建营一体化澄清、修改、补充通知(一)
招标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本招标项目,现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认为需要补充通知说明和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中招标范围和内容:本项目招标内容包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投资、招商及运营一体化的全部內容。具体內容如下:增加描述内容“⑦室外工程的电缆管道及电缆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变配电室、配电室不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由业主单位另行委托”。
二、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中项目建设规模增加描述内容:“本项目分期建设,其中丙类车间*、丙类车间*、丙类车间*为二期建设,其余均为一期建设”。
三、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中工期要求变更为“工期要求:总工期或计划开(竣)工日期为一期总工期为**个月(含设计、施工、采购),其中工程设计工期为*个月,工程建设工期**个月(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有)设计工期要求:自规委会和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设计方案之日起**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纸设计,**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纸审查并提交成果文件给招标人,施工工期以开工令为;其中二期地块根据招商进度确定开工日期,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之日起算,施工工期另行协商”。
四、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函“工期日历天”变更为“一期总工期日历天”,投标文件中“一期总工期”按***日历天填写。
五、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类似招商业绩”中“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起的前五年内,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一方)具备化工园区招商营业绩,每项得*分。本小项满分**分。”更正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起的前五年内,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一方)具备化工园区招商业绩,每项得*分。本小项满分**分”。
六、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均改为“****年*月**日**时**分**秒”。
七、根据潜在投标人所提疑问回复如下:
问题*:《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类)——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类似招商业绩中第三条“投标人需提供招商合同关键页(合同首页、主要项目内容页、盖章页),及被招商企业在招商园区缴纳相关费用的发票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否则其业绩不计”。因部分被招商企业签订招商合同后,在园区当地新成立子公司或合伙成立新公司作为项目属地化运营公司,故存在招商园区缴纳相关费用发票的企业与被招商企业合同中企业名不一致情况,缴纳费用企业为被招商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存在股权关系,是否算为可得分招商业绩,请明确。
回复:被招商企业在招商园区当地成立的属地化公司,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关证明予以认可:(*)属地化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园区所在地(区/县),提供营业执照作为证明材料。(*)属地化公司与被招商企业存在股权关系,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能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扫描件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问题*:《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第十条第一项“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投标人中投资单位为有限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等可以为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其他组织是否可以。如可以,《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协议书》中法定代表人盖章以委派代表名义签署,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证明书》以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作为证明材料是否做相应修改,请明确。
回复:投标人中负责投资的一方可以是除企业法人外的其他组织。负责投资的一方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投标的,法人盖章处其可替换为其他组织形式的盖章(例如有限合伙企业:委派代表)。
八、本《澄清、修改、补充通知》(一)与《招标文件》有抵触之处,以本《澄清、修改、补充通知》(一)为准。投标人可以自行上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下载。
招标人:龙岩市国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