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6-03-02 00:00:00
桐庐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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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信息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桐庐县第二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医疗专项采购(综合医疗设备第三批)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波富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兴宁路***号东方商务中心*号楼***室
被投诉人: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湖州街***号*幢**层
五、基本情况
宁波富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桐庐县第二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医疗专项采购(综合医疗设备第三批)(编号:*********************,包号:标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于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杭州列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价*****元,评标过程中,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杭州列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了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有效。投诉人仅以“明显低于正常成本价”为由主张杭州列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价应无效,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杭州列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其报价作了解释说明,提供了成本核算清单、《****年度肺功能产品浙江省桐庐县区域战略合作协议》《浙江省首台肺功能仪优惠方案》《关于桐庐县第二人民医院肺功能仪投标项目申请优惠政策的请示》《便携式肺功能仪(小肺)与大肺区别》、肺功能仪(安酷/********** *)的购销合同、医疗产品销售订货合同、产品安装培训验收报告、检验报告、发票等材料。评标委员会对报价评审情况作了解释说明,阐述杭州列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价有效。被投诉人对杭州列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报价合理性不持异议。经审查,杭州列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为肺功能仪(安酷/********** *),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产品制造商重庆安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江西省人民医院的中标通知书中相关产品及报价信息等材料,不足以认定杭州列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价无效,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桐庐县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