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2026-03-02 00:00:00
一、执法主体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
(四)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政府规章
《台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等。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基本流程如下:
其他部门移交→核查→确定是否属于交通运输管辖范围→对属于管辖范围的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意见书处理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执法检查(或上级交办等)→现场取证→核查→立案→补充调查取证→案件处理意见书处理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二)行政强制
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详见附件*。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听证、陈述申辩;在接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