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财政局关于额敏县玉什喀拉苏镇良种能繁母畜养殖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03-02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额敏县财政局关于额敏县玉什喀拉苏镇良种能繁母畜养殖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新疆/塔城市-2026-03-02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民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额敏县玉什喀拉苏镇良种能繁母畜养殖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民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额敏县阿尔夏特路志合综合楼*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机关对玉什喀拉苏镇开展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额敏县玉什喀拉苏镇良种能繁母畜养殖项目,项目编号:*************,项目金额***.*****万元,在开标记录中显示投标供应商共有*家,其中*家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未通过,符合资格条件的有效投标人只有*家,却继续开标的问题,****年**月*日经财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对该项目进行立案。经立案调查查明:新疆民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此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下,给评标委员会提供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号)文件做参考,由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送入评审现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客观因素和相关证据。

七、处罚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额敏县财政局

*、联系人:张政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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