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2-03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乌鲁木齐-2026-02-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第***中学教学设备设施采购项目(体育设备、音乐教室设备、美术教室设备、劳技教室设备、试卷速印机、书法教室设备采购)(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布克图书文化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乐山村街道西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第三十七中学

地址:乌鲁木齐新市区喀什东路

被投诉人*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五星北路***号新地园大厦****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吉林省布克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对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乌鲁木齐市第***中学教学设备设施采购项目(体育设备、音乐教室设备、美术教室设备、劳技教室设备、试卷速印机、书法教室设备采购)(二次) ”(采购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对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事项*成立,但经专家复审结论,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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