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5-10-17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肖文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温宿县维吾尔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肖文凤
*、地址:阿克苏市新城街道东大街**号国泰花园*号楼*单元***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新疆学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温宿县维吾尔医医院委托对
温宿县维吾尔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编号:***************,预算金额:**.*万元,该项目于****年*月*日开标,*月**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单位:新疆百康晟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月**日新疆依诺智博商贸有限公司对评标过程进行质疑,新疆学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认定质疑依法成立,经采购人同意后,对该项目进行废标处理。*月**日中标单位就废标结果向新疆学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月*日新疆学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答复。新疆百康晟达器械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该投诉于*月*日依法予以受理。经核实,本次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新疆依诺智博商贸有限公司及新疆百康晟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预算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做书面说明证明报价的合理性并保证产品的质量,因此发起了澄清,评审小组组长肖文凤因操作失误,将新疆依诺智博商贸有限公司澄清时间自发起时**分钟之内回复,设定为*月**日之前,使至该公司被取消投标资格。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对评审委员会组长肖文凤给予警告并禁止参加评审活动*个月。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温宿县财政局
*、联系人:比力克孜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