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州-2025-10-27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康凯斯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陶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安康凯斯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街道办事处高井社区江南一品东郡**号楼二单元***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阿克陶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安康凯斯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供应的 “内窥镜摄像系统带图文报告工作站(* 套)”、“纤维鼻喉镜(* 支)”,制造商为梧州奥格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在后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将上述两款产品变更为浙江天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制造产品。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法定要求,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相关事实有审计移送文书、投标文件副本、政府采购合同文本等证据予以佐证。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对安康凯斯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计人民币****元(伍仟叁佰柒拾元整)的罚款。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阿克陶县财政局
*、联系人:高启明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