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第一批设备购置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5-11-03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第一批设备购置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5-11-03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丁玉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第一批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丁玉平

*、地址:沙依巴克区新天天安名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经查,丁玉平在评审过程中实施分工评审,在客观分评审中,未按规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独立的评审。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

六、处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对丁玉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元)。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财政局

*、联系人:潘晓琳、李玲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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