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政府采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信息
2025-11-11
新疆/和田 质疑投诉
洛浦县政府采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信息
新疆/和田-2025-11-1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誉华南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洛浦县****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中小学营养餐)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陈景志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平谷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采购单位:洛浦县教育局
项目名称:洛浦县****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中小学营养餐)、洛浦县****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
项目编号:[****]***号****、[****]***号****,
项目预算金额:洛浦县****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中小学营养餐):****万元,洛浦县****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万元。

六、处罚依据

****年*月**日你公司参与了洛浦县****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中小学营养餐)、洛浦县****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并中标了中小学营养餐,你公司以相互借款的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相关规定,(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处罚结果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第六款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决定不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财政局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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