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5-12-22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西尧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温宿县殡葬服务中心配套附属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关星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洋湖乡横梁村南凌组**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新疆皓天凌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温宿县民政局委托对温宿县殡葬服务中心配套附属设施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编号:*************,预算金额:***.**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该项目于****年*月**日开标,*月**日发布中标结果,中标单位:江西华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月**日县纪委监委收到该项目的电话举报并介入调查,经初步核实后,**月**日将线索移交至温宿县公安局,公安局于**月**日将核实情况及笔录移交至本部门,经查看公安局提供的相关资料,江西尧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无制造能力的情况下,招标文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声明其公司为制造商。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条“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通过信用中国查询,该公司信用良好,并无不良行为信息。
七、处罚结果
对江西尧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项目总金额千分之五,即:****元罚款(项目总金额:***.**万元)。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温宿县财政局
*、联系人:比力克孜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