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2025-12-29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煜祺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巴里坤***被装、装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煜祺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路***号商业项目*、*栋***层**区***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巴里坤县公安局递交的反映新疆煜祺贸易有限公司在参加“****年巴里坤***被装、装备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恶意中标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展开了调查,核查了提交的线索证据材料,通过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事实已查清。
六、处罚依据
经核查,新疆煜祺贸易有限公司弃标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定理由,弃标法定正当理由包括: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如自然灾害、战争、疫情等导致供应商无法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二是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对采购文件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确定事项做实质性修改,或者向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如要求增加合同范围、追加服务内容、降低价格等超出采购文件约定内容的。三是供应商因为自身原因丧失履约能力,如中标或者成交后国家政策调整,核心生产设备损毁、第三方侵权等原因导致供应商失去履约能力,且供应商无过错的。
新疆煜祺贸易有限公司以“项目要求与预期差距较大、无法兼顾采购方需求与自身利益风险控制”为由弃标,不属于上述法定正当理由,该行为已经构成恶意中标、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新疆煜祺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万元的千分之八的罚款、即壹万贰仟元整(*****元);
*、将新疆煜祺贸易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禁止新疆煜祺贸易有限公司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财政局
*、联系人:马海梅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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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