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新疆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6-01-08
新疆/伊犁 质疑投诉
霍尔果斯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新疆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伊犁-2026-01-08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成交供应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霍尔果斯市教育局中小学课桌椅项目(第三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疏勒镇纳丘克路紫竹名城期*号楼****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关于****年**月*日对霍尔果斯市教育局中小学课桌椅项目(第三次)(***************号)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霍尔果斯市教育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新疆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年*月**日参加霍尔果斯市教育局中小学课桌椅项目(第三次),通过谈判小组的推荐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元,****年*月**日在新疆政府采购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在政采云系统中发送成交通知书。你公司一直不与霍尔果斯市教育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本机关查明,你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元 (****** **.***);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
请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非税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霍尔果斯支行,账号:*******************,将缴款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本机关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月内直接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霍尔果斯市财政局

*、联系人:詹镇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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