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1-14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叶城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疆/喀什-2026-01-14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鑫耀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叶城县****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一标段)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杨磊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座****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新疆鑫耀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组织叶城县林草局关于叶城县****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一标段)(项目编号:****************)开评标,****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工作日),****年**月**日疏附县绿丰园林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实、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为由,向新疆鑫耀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邮寄《质疑函》,新疆鑫耀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虽已回复,履行了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但在回复中认为质疑方提出的质疑时间已过规定期限,质疑期截至**月**日,但是新疆鑫耀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月**日签收,仍在质疑期限内,新疆鑫耀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答复中认为质疑时间超过规定期限拒绝答复。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九十四号令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六、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本机关对新疆鑫耀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上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叶城县财政局

*、联系人:李智娇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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