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1-27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第一批设备购置项目(三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地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魏户滩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经查,该项目采购人未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六、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五)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财政局
*、联系人:潘晓琳、李玲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