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1-30
新疆/和田 质疑投诉
于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疆/和田-2026-01-30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晓君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年“三北”工程“两化”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晓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号驰达大厦*栋****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受理喀什升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年“三北”工程“两化”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提出的投诉一案时,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和要求的情形。经立案调查查明,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年“三北”工程“两化”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总公司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缴纳。”“开标结束后投标企业将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发送至代理公司邮箱**********@**.***”该条款违规限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指定“所拥有的苗木种植基地管理情况”、“苗木种类的齐全性“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七、处罚结果

责令新疆晓君招标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于田县财政局

*、联系人:谢时光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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