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2026-02-02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南院区医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爱民路*号自编之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在****年*月参与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南院区医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号)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样品名称为“拉手”和“***不锈钢螺丝”,编号为*******************、*******************的检测报告进行响应,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均无法证明其投标时提供的“拉手”和“***不锈钢螺丝”检测报告真实有效,根据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关于协助核实检测报告真伪的回函》及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线上询问调查情况,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的“拉手”和“***不锈钢螺丝”两份检测报告为虚假投标内容。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在此次投标项目中未中标,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关于协助核实检测报告真伪的回函》、约谈笔录、投标文件中的“拉手”、“不锈钢螺丝”的检测报告等。
****年**月*日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年**月**日提交听证申请书,本单位于****年**月**日向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年**月**日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提交听证延期申请书,****年**月**日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于****年*月*日向本单位进行听证,称公司系初次违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检测报告系委托第三方办理,已尽核验义务,属工作疏忽,无主观故意;在该项目未中标,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在知悉问题后已积极整改,规范内部管理。本单位认为符合《行政处罚法》以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予以采纳。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七、处罚结果
本单位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伍万元整(¥*****元)。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联系人:崔斌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