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2-04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长沐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老城区提升改造新华北路*号院片区项目(一阶段)拆除工程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长沐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揽秀园西街***号天洋综合楼*栋*单元*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新疆长沐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天山区老城区提升改造新华北路*号院片区项目拆除工程”(编号:*************)时,中标后递交书面弃标函称“因公司目前资金紧张,无力承受该项目完工的资金需求,无法履约”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于**月**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新疆长沐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天山区老城区提升改造新华北路*号院片区项目拆除工程招标公告、结果公告;*.你公司出具的《弃标函》;*.采购人就该项目废标的情况说明。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七、处罚结果
对新疆长沐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元(采购金额**.**万元的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财政局
*、联系人:采购监督科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