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02-13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阿克苏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2-13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阿克苏志远餐饮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和***********************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市****年援疆人才公寓食堂承包服务项目和阿克苏市****年援疆人才公寓支教团食堂承包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志远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上海路**号、中原路**号锦绣华庭小区*号商业楼*****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公司在阿克苏市****年援疆人才公寓食堂承包服务项目和阿克苏市****年援疆人才公寓支教团食堂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嫌转包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在阿克苏市****年援疆人才公寓食堂承包服务项目和阿克苏市****年援疆人才公寓支教团食堂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将合同转包给阿克苏和味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中标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不转包或分包声明);*.调查(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相关规定。****年*月*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阿克苏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阿财采罚告〔****〕*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款“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相关规定。

七、处罚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陆拾元整(*****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阿克苏市财政局

*、联系人:贾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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