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单位食堂食材配送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02-13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单位食堂食材配送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2-13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鸿晟瑞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单位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鸿晟瑞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祥云西街***号办公楼*栋*层*,*层*,*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单位食堂食材配送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金额*,***,***元,****年**月**日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新疆鸿晟瑞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查,新疆鸿晟瑞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六、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对新疆鸿晟瑞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贰万壹仟玖佰柒拾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财政局

*、联系人:潘晓琳、李玲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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