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财政局关于党校学员宿舍楼室内外基础设施配备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02-14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拜城县财政局关于党校学员宿舍楼室内外基础设施配备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新疆/阿克苏-2026-02-14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阿克苏旭赢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党校学员宿舍楼室内外基础设施配备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旭赢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团结路香港街电脑城负一层***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拜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向我局反映,阿克苏旭赢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况,经调查取证,该公司在“党校学员宿舍楼室内外基础设施配备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拒签合同的违法行为,事实如下:
本项目于****年*月**日开标,该公司中标,采购单位于****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公示结束后次日采购单位多次电话告知、并于****年**月**日发函书面告知该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该公司既不领取中标通知书也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严重影响项目实施进度。截至到**月**日,该公司超过**日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我局于****年**月**日对该公司授权代表人刘强进行了谈话并做了笔录,了解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事实和原因,该公司承认拒签合同的事实,对证据材料认可。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条“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七、处罚结果

鉴于阿克苏旭赢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且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小,符合《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条“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阿克苏旭赢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元(壹万玖仟柒佰捌拾贰元整)。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拜城县财政局

*、联系人:董秀彦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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