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财政局关于2025年冬季取暖用煤采购项目(二次)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02-26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温宿县财政局关于2025年冬季取暖用煤采购项目(二次)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新疆/阿克苏-2026-02-26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德泰致远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冬季取暖用煤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王晨晨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广成国际商贸快递物流城项目*区一层****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温宿县委政法委****年冬季取暖用煤采购项目(二次)于****年**月**日开标,中标单位新疆德泰致远商贸有限公司于**月**日以个人问题为由向采购单位提交《弃标函》。该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在投标前应充分评估供应链风险及制定相应履约保障措施,个人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或不可原件的客观情况,亦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正当理由》的认定标准。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处罚法》第**条第*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条“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处罚结果

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新疆德泰致远商贸有限公司信用良好,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对新疆德泰致远商贸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元×*‰=****元。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温宿县财政局

*、联系人:比力克孜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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