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2-26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汇澜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温宿县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应用实训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赵梓赫
*、地址: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文化社区塔中路**号城市花园小区第**栋*单元***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温宿县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应用实训设备采购项目(二次)于****年**月*日开标,中标单位:新疆汇澜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月**日以新疆区域代理货物储备不充足,运输时间较长为由向采购单位提交《弃标函》。新疆汇澜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做为投标供应商,在投标前应充分评估供应链风险并制定相应履约保障措施,其提出的新疆区域代理货物储备不充足,运输时间较长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亦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正当理由”的认定标准,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中标或者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条“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处罚结果
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新疆汇澜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用良好,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对新疆汇澜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元×*‰=****元。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温宿县财政局
*、联系人:比力克孜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