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5-15
新疆/巴音郭楞 质疑投诉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巴音郭楞-2025-05-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明倍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阿勒泰路****号亚中机电大厅三层****

被投诉人: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区会展大道***号新疆财富中心*座*楼

五、基本情况

新疆明倍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提出超声设备为二类医疗器械,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三类注册证有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
投诉事项二:在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中***项,投诉人在第一次质疑函中已经明确提供相关证明图片及证据,也明确表达相关诉求,但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回复函中只是写:经调研市场*家以上品牌均能符合该参数要求,不存在排他性。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符合医疗器械风险程度Ⅲ类划分,在资格条件中设置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资质,属于采购需求设定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合理资格条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参数是采购人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并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编制,专家论证意见为无排他性。****年*月**日组织进行二次论证的专家意见为不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可满足三家以上企业产品参加投标。该项目采购需求参数中的*.**、*.**、*.**三条参数未指向同一品牌产品,参与投标的产品有三个以上不同品牌。项目采购需求设置未违反上述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之规定,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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