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5-05-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福海县学前幼儿伙食补助、义务段寄宿生生活补助、义务段学生营养餐补助食材采购项目(一标段)、(二标段)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智教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号优诗美地小区*栋*号
被投诉人*:福海县教育局(福海县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地址:福海县银海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万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万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五、基本情况
新疆智教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满新疆万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就****年福海县学前幼儿伙食补助、义务段寄宿生生活补助、义务段学生营养餐补助食材采购项目(一标段)、(二标段)作出的质疑答复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条 供应商资格要求:该资格性要求对其他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损害了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的立法原则。属于招标文件的重大缺陷。
经核实:****年福海县学前幼儿伙食补助、义务段寄宿生生活补助、义务段学生营养餐补助食材采购项目(一标段)、(二标段)招标要求供应商资格为:“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独立承担完成本项目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资格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福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海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