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5-05-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昭苏县****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第一批)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图书类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被投诉人*:昭苏县教育局
地址:昭苏县乌孙路
被投诉人*:新疆哲诺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地址:伊犁州伊宁市合作区河北亿臻世家**号楼
五、基本情况
昭苏县教育局委托新疆哲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昭苏县****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第一批)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图书类,采用公开招标进行政府采购。新疆哲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年*月**日获取招标文件,至*月**日投标截止日期,投诉人未参加投标,但投诉人于****年*月**日以书面形式进行质疑。新疆哲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月**日进行书面回复,投诉人对新疆哲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投诉邮寄快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验收方式存在缺陷;*.服务要求不合理;*.质量要求不严谨。
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审理核实,查明:
投诉事项*:验收方式存在缺陷,一是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与独立性存疑,二是验收流程时间节点不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显示由采购人自行验收,并对验收标准进行了明确,验收流程时间节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事项*:服务要求不合理,一是标签粘贴合格率考核不合理,二是标签粘贴位置规定缺乏适应性。
招标文件第七部分“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负责将图书标签黏贴在图书书脊中间偏上部分,图书标签粘贴的合格率≧**%,并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竞争性谈判说明第九条明确规定“如有短缺、规格质量不符、资料不全等,由成交人在*日内无偿给予更换、补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事项*:质量要求不严谨,一是图书目录内容准确性保障措施缺失;二是印刷时间要求缺乏灵活性;三是图书替换规定未细化。
招标文件中已列明采购目录清单,要求投标人确保实物与目录信息一致,并承担因信息不符导致的违约责任,而采购人在验收过程中对图书进行核对;采购人的采购意向在招标文件中列为投标条件。招标文件第七部分“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已明确所提供图书***%是****年以后的全新图书,旨在学前教育领域,使用较新印刷版本的图书,能够为幼儿提供更符合时代需求、内容更准确的知识;招标文件第七部分第六条已明确“图书替换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或昭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昭苏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