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5-05-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年和田县宗教人士赴京交流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新禾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南桥镇新建东路***号
被投诉人*:和田国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经济新区团结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和乐广电信息传媒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经济新区阳光小区门面房***号
五、基本情况
关于****年和田县宗教人士赴京交流项目,投诉人上海新禾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和田国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机关递交了投诉书,我机关接到投诉后,认真审阅投诉内容,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内容为:中标企业新疆和乐广电信息传媒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合法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质。经核查,该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要求投标企业具备旅行社从业资质,投诉内容属于投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问题,投诉人上海新禾旅行社有限公司认可了采购文件内容并且参与了投标,且投诉内容中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具备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采购文件内容进行质疑且投诉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和田地区财政局、和田县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县财政局
****年**月**日



